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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章 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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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婚姻的权力变成了只为丈夫所享有,女性单方面要求解除婚姻的权力——也是有的,但是只有四个特定情况,一是骗婚、冒婚的,可以离;二是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妾与人***三是夫家下聘,但是五年都没有娶;还有丈夫逃亡过三年者,女方可以撤销婚姻或者改嫁,而且不追收聘礼;最后就是殴妻至折伤以上,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丈夫把老婆打得骨折了,女方就可以提出和离。

    所以,可不管你感情合不合得来,两家合婚之后,离婚的可能大大降低了。

    要张昭华说,《大明律》里面有些东西,其实比之汉唐,是倒退了许多的,比如说规定,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也就是没儿子的情况下才允许女儿继承,这点上明实际上是倒退了,唐朝是允许儿子尚在的时候,女儿也可以继承一部分的。

    再比如说,如果丈夫死了,女方只要守寡,哪怕无子也可与夫家分财产,如果改嫁,则没有。这一条在宋朝就不适用,宋朝多得是豪富的寡妇,都是继承了丈夫的财产的,再嫁由她,财产也是她带走,北宋甚至还有两个宰相为了争一个财产十万贯的寡妇而闹到御前的趣事。

    但是你要说《大明律》是不是很落后,是不是一无是处,也不是。

    比如说在“犯奸”这一条目下,唐朝的律法对强奸犯,是要有区分的,对各类性犯罪、不同身份者的性犯罪,均有详细的规定。轻者杖责,重者流放,直至绞刑。宋朝承上,出现了里程碑式的“强**女罪”,规定“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元朝更是规定了年龄,认为“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超过十岁便不算幼女了。

    但是到了明朝,皇帝对强奸犯是深恶痛绝,认为可比十恶不赦的大罪过,因此《大明律》里对强奸罪的惩处条例十分简洁,不像元代分得那么详细。执行起来很容易,因为就是这么规定:“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七,流三千里。**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也就是说,碰上强奸犯,不管你强奸的是谁,唐律还分刑法轻重,强奸下人、乐伎罪责较轻,但是到了大明,只要强奸直接绞刑,未遂者先打一百七十棍然后流放三千里。强**女更是完蛋,女方就算说自愿也不顶用,杀你没商量。

    朱元璋严刑重法有没有好处?最起码这个刑律看起来是大快人心——这一条,张昭华上辈子活过的地方,不过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到了大明,是犯什么罪都不敢犯强奸罪!

    想到这一点,张昭华算是略微消弭了一下心中的怨气,也庆幸自己幸亏是嫁了藩王世子,而不是太孙——

    在皇帝看来,其他藩王的王妃也就罢了,正妃没有生育,王位一样传给庶子;但是在继承帝统的继承人这里,那是必须要娶回来会生的女人,而且一定是要生下来嫡子才行!

    这就是为什么皇帝可以很快册立世子妃,而拖着一直不册立太孙妃的原因了,这里要说一下,把你许配给世子做老婆,行了大婚礼,你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世子妃。世子妃要经过一道册立手续,赐给你金册,然后在玉牒上记下你的名字,你才算是真正成了皇家人。

    拖着太孙妃的金册不给,也是出于皇帝的考虑,要是给了金册而不能生,到时候废起来就很麻烦,因为《大明律》是他自己定的,无故不休妻,无子?你不是也说了吗,五十岁无子,才是真的无子,但是太孙真的还能等到五十岁?

    皇帝最多给马氏两年时间,要是生不出来,他就将太孙妃的金册授予他人,谁拿了金册,谁才是正统——他总要看着太孙有了嫡子,才算真正放下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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