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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少年,算命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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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代,传统的印刷方式制约了出版规模,那时人们也不甚讲究版权概念。诚然,经济利益受损害的书坊主对盗版会深恶痛疾,但这一般并不被视为恶行,它在法律上更未被禁止。有的作者认为,作品被翻版正说明自己的才华受到众人赏识,他们甚至对这种扩大作品影响之举心存感激。在进入近代后的很长时间里,情形依然如此。道光年间,梁恭辰著成《劝戒近录》,他在《序》中写道,辛苦著成后,“尤不愿人束之高阁”,于是便自费刻印,“分送远近”。梁恭辰并无牟利算计,而只是怕读者不多,传播不广。后来他得到书被盗版的消息,认为是值得高兴的好事,而将它写入《劝戒续录》的《序》中:“不数月,而吴门遂有翻刻袖珍本出。”那本《劝戒续录》行世不久也被人翻刻,梁恭辰在《劝戒三录》的《序》中又郑重记载:“岭西亦已有翻本。”梁恭辰接连著录书被翻刻事,意在证明大家都欣赏自己的著述,“如是人情固不甚相远哉”。叙述时所用“不胫而走”四字,很能显示他的沾沾自喜。在道光年间,像梁恭辰这样的注重名声而忽略金钱的士大夫还不少,其实就是到了光绪年间,仍有些人专意于创作或翻译,脑中根本没有权益保护的概念。林纾与王寿昌翻译《巴黎茶花女遗事》,是借以抒发丧妻之痛,译成后也只是自费刻印一些送同人欣赏而已。当昌言报馆向他收购版权时,林纾大为惶恐,担心收下钱会妨碍自己的名声。昌言报馆根据林纾的要求在报上刊载广告:“拟以巨资酬译者。承某君高义,将原板寄来,既不受酬资,又将本馆所偿板价捐入福州蚕桑公学,特此声明,并志谢忱。”①后来林纾小说翻译得多了,对出版界情况也渐了解,受环境影响的他开始注意保护自己的版权,对稿酬的要求也毫不客气,不过这已是光绪末年的事了。

    近代的版权观念是随着西方先进的印刷设备与技术而传入中国,因为它导致了印刷规模的骤然扩增,所涉及的经济利益比以往不知要大多少倍。到了光绪二十年左右,上海地区基本完成了印刷业近代化的改造,但其他地区却仍暂时在传统印刷方式的掌控之下,人们的意识一仍其旧,有些人出版了书籍还是不反对乃至欢迎别人翻刻。光绪十六年(1890),“文光楼主人”刊刻了《三侠五义》的续书《小五义》,其友“知非子”在《序》中写道,这位书坊主宣称“有乐意翻刻者,则幸甚,祈及早翻刻”,理由是“此《小五义》一书,皆忠烈侠义之事,并附以节孝戒淫戒赌诸则,原为劝人,非专网利”。倘若众人翻刻,“庶广传一世,岂非一大快事哉”。一位书坊主为了道德追求,难道愿意放弃应得的利润?这有可能是真心话,由此也可得知,在当时许多人看来,翻刻并非是应受道德谴责,更别说法律追究的行径。其实,《小五义》一旦售行于世,别人是否翻刻已经完全不由“文光楼主人”所能控制。声明不许翻刻、但翻刻本遍行的例子比比皆是,原刻者徒唤奈何几成通例。既然如此,还不如高调标榜为维护忠孝节义所作的贡献,同时原刻本尽可能多地获取利润:《小五义》原刻本刷印了五千余部,这在当时可是个相当大的数字,所得利润也将颇为可观。

    《小五义》果然被翻刻了,仅仅只过四个月,申报馆翻刻本就已行销于世,而且要使“文光楼主人”气塞的是,该本绝口不提文光楼,只是含糊地称“本馆觅得都中善本”。能无顾忌地隐去原刻者,前提自然是当地读者并不知情,而翻刻本行世后,文光楼本更是几无进入南方市场的可能。“文光楼主人”依据传统习惯,强调忠烈侠义等劝善惩恶内容,翻刻本遵循市场法则行事,注重迎合读者喜好,只宣传“事迹新奇,笔情天矫,空前绝后,生面别开”②。申报馆得意地宣称其印本“早已不胫而走,寰宇风行”③,可见收益相当丰厚。不久,文光楼又推出《续小五义》,这次不再有欢迎翻刻之语,但尝到甜头的申报馆还是立即翻刻。十个月后,申报馆宣布《小五义》与《续小五义》业已售罄,再次翻刻,并减价销售:“兹又续印成书,成本较前稍减,是以格外从廉出售,以飨阅者之心。”④两书均减一角五分,约是七折销售。减价的理由冠冕堂皇,但只要了解当时翻刻情形,就不难明白其用心。其时有多家翻刻,有的售价甚至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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